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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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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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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环保部门依法承担着大量的行政许可审批职能,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的实施,是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作为乌海市环保局政务公开的重要渠道,乌海市环保局网站开设此专栏,收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审批的内容。一方面,为市 、区环保部门依法实施环境行政审批和许可提供准确的法律指导;同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环境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提供服务。
环境行政许可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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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书超过5年的审核)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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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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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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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项目限期治理验收
《限期治理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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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
《电磁辐射申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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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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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审批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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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危险固体废物
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核)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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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因教学科研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审批
建立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