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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程序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建立市级自然保护区,应对拟建的市级自然保护区,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向市政府报送《建立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及有关资料,同时抄送市环境保护局。如拟建的市级自然保护区跨区,须经相关区协商一致后,方可报送《申报书》。《申报书》内容参照国家环保总局印制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格式,按市环境保护局的规定要求进行填写。 报送《申报书》应附的有关资料: 附件一:拟建自然保护区综合考察报告。 附件二:拟建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附件三:拟建自然保护区的位置图、地形图、水文地质图、生物多样性资料。 附件四:当地政府对自然保护区的批建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归属复印件。 附件五:拟建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多媒休、照片等资料。 (二)审批程序及时限 市政府将区政府和部门报送的《申报书》批转给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聘请有关专家和部门代表,组成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市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自然生态保护科,负责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的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在15日内通知申报单位补充或修改;合格的,提交评审委评审。评审委通过后,由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审批建议,报市政府审批。评审委认为不宜或条件不成熟而暂不同意建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应说明理由,由市环境保护局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在接到通知6个月内完善建区条件后,可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评。市环境保护局在接到复评申请后,在3个月内组织复评。复评程序与审批程序相同。 申报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须经上述评审程序确认后,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将有关文件材料上报省政府审批。 (三)审核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自然生态保护科。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1998年11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