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环境管理制度主要由“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污染集中控制、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污染制度等八项制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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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产生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创时期,于1979年9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中确立。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中再次确认和作出了新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上述三项制度在我国推行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基本保证了新建项目的合理选地、布局;对建设项目提出起前的防治污染要求;通过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实现了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强化了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促进了我国环境科学、监测、技术的发展;提高了排污者的环境意识,促进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开辟了一条可靠的污染治理资金渠道。
2. 限期治理污染制度
对环境污染源实行限期治理,是因为在过去的建设中没注意采用防治污染的措施,欠帐很多,短时间内难以偿还,只能实行分期分批治理的做法,这也是一项给出路的政策。我国《环保法》第二十九条对此项制度给予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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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
《环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根据污染危害的程度确定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利于环境质量的改善,推动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和采取有效的控制污染的技术措施。
4. 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目前我国普遍应用的分散治理措施,不能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因此改善污染控制方式是重要的一项改善环境质量的措施。同时,分散治理投入远比集中方式大得多,经济有效的原则了也是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始终应该注意的方面,当然,污染治理方式不可偏废,应该是两者适当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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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1988年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要求对城市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绿化5个方面、20项指标进行定量考核评比,并把考核结果,列为考核市长政绩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连结了其它七项制度,它只有在目标责任制的前提下及其他制度的综合配套下才能很好的实施。
6.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为了解决环境保护的总动力问题,责任问题,定量、科学管理问题,宏观指导与微观落实相结合的问题。我国现行的《环保法》,第三章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