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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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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执行情况,加强对火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转的监督管理,我支队于2006年7月10日开始对你厂脱硫情况进行现场督察,督察中发现你厂脱硫设施闲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现虽然建设了配套脱硫设施,但是设施闲置,造成了一定区域的大气污染,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五日内启动脱硫设备,如再经现场监察发现擅自人为闲置脱硫设施,我局将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发出环境监察建议,加征SO2排污费并依法予以高额行政处罚,直至建议不核准验收脱硫设施和免享受脱硫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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