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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蓝星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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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蓝星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要求,我支队对你单位进行了多次现场监察,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未按“环评”要求安装废热锅炉湿法除尘脱硫装置 你厂在技改前,浮法和格法熔窑无任何治理设施,技改后本着以新代老的原则,对一线和二线窑炉采用湿法除尘脱硫装置进行治理。但是根据监察人员多次现场检查,你厂虽然配有两台5吨废热锅炉,但是废气排放仍然不达标,至今没有按照“环评”要求对废气治理设施进行改造。 二、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支队郑重对你公司要求如下: 1、立即按“环评”要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2、对一线和二线窑炉进行湿法除尘脱硫装置进行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3、限期在2007年9月10日前将“环评”落实情况和一线、二线窑炉治理措施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 如接到通知后仍未按照以上要求进行环境污染治理,我支队将对你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