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房屋所有权证书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分户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9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房屋所有权证书历史遗留问题

不动产分户登记工作的通知

  乌海政发〔202118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遗留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区自然资源系统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内自然资字〔202151号)、《自治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暨推动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宜专项工作方案》(内自然资字〔20218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就加快房屋所有权证书遗留问题不动产分户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人民政府为房地产遗留问题“办证难”的责任主体,承担解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遗留问题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遗留问题项目产权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缴纳契税、办理不动产分户登记时,可以向税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购房人信息名册,也可以和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信息名册和购房合同必须包括: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购房时间、房屋面积、房屋具体楼号、购房价格。购房人的认定,如既无购房收据、也无原始购房档案资料,先由购房人做出书面承诺后,产权人统一将购房人信息在乌海日报及所属小区内进行公示(所需费用由购房人分摊),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以进行认定。

    三、遗留问题项目产权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购房人分户登记相关税费且无力代缴的,由产权人出具限期缴纳书面承诺,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出具负责追缴意见,并形成政府会议纪要,作为先行办理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购房人提供的开发企业代收契税收据和区人民政府出具的会议纪要,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定期将会议纪要中涉及项目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汇总转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各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代办的无主体项目,由指定机构继续负责办理分户登记。一是有网签备案合同的,可以直接办理不动产分户登记二是有合同但未网签备案的,由住建部门负责确认后,办理不动产分户登记三是无合同有回迁协议的,由产权人(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依据回迁协议签订合同,无合同无回迁协议的,先由购房人做出书面承诺后,由遗留问题项目的首次登记产权人(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统一将购房人信息在乌海日报及所属小区内进行公示(所需费用由购房人分摊),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首次登记产权人(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购房人、购房信息认定四是凡是代收契税的,由首次登记产权人(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出具负责追缴意见,并形成政府会议纪要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购房人提供的开发企业代收契税收据和区人民政府出具的会议纪要,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定期将会议纪要中涉及项目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汇总转区人民政府备案。

    五、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拒不配合办理遗留问题项目分户登记手续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代为办理首次登记与分户登记。

    六、房地产测绘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只允许收取一次房屋测绘费,不得向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双向收取分户图、宗地图等费用,并按要求向委托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分户图电子数据。

    七、已办理预告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后,购房人入住满2年的,可单方申请办理分户登记。登记时提供水、电、暖等缴费凭证(其中一项即可)作为入住满两年证明材料。

    八、开发企业因运营需要,以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抵押借贷的,经网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申请,可以办理网签合同注销。

    九、对于土地有抵押、查封的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因项目实际开发建设已完成,且购房人有合法购房、回迁手续,则该项目土地已为全体业主共有,土地的查封、抵押情况,不影响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转移相关业务;因开发企业违规违法导致的房屋查封的如购房人有合法购房、回迁手续的,则购房人无过错,可以先行办理分户不动产登记。

    十、对无用地批准档案而采取以“以函代证”方式办理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的项目,再次办理转移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时间,以该宗地内第一个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时间进行认定。

    十一、各区人民政府建设的保障房项目,涉及土地性质由划拨变更出让的,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五年内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承诺,明确土地出让起止年限,房屋性质由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市场化商品房,再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分户登记。

    十二、对于新梳理出的不在全市房屋所有权证书遗留问题台账中的项目,各相关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895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遗留问题加快推动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788号)进行认定;如已无主体,各区人民政府要指定社区或已备案登记的业主委员会代履行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义务。

    十三、对于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分户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购房人未进行预告登记或网签备案的,由房屋所在社区将购房人信息在乌海日报及所属小区内进行公示(所需费用由购房人承担),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房屋所在社区进行购房人、购房信息认定。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屋所有权证书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抓推动,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问题责任台账,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措施和时限。要逐个项目逐栋楼房梳理,统计具备办理条件户数和已办理户数,每月30日前报送市解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遗留问题加快推动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要开展群众登记意愿调查摸底,宣传遗留问题项目办证的特殊性、必要性,引导群众尽快配合办证,确保全市已办理首次登记的房地产遗留项目6月底前完成80%2021年底达到应办能办、申办尽办。

        

          

    乌海市人民政府                                

202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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