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年—2023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30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海市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219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30日                                          

  

  

乌海市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

20212023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从严从细从实落实《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内政发〔202026号)和《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乌海政发〔202111号),全力以赴、坚决有力抓好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

     通过实施露天煤矿矿业权整合重组,实现矿产资源集中开发,有效推动排土场集中连片治理,有效解决矿区项目密集,生产布局混乱问题。依托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革命和科技创新,积极推进煤炭行业加快向智能化发展迈进,推动煤炭工业技术改革,实现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以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煤炭生产方式变革,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确保2021年底健全机制、全面启动开展矿区整合示范矿山创建工作,2022年底前露天煤矿矿业权整合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2023年底全面整合重组完成,所有煤矿逐步建成绿色矿山,使我市矿区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二、重点任务及具体工作措施

     (一)强化矿区执法监管行动

     加大统筹协调配合力度,实现境内“三权不变”企业统一执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202141日起,对辖区内鄂尔多斯市在我市境内的三权不变企业行政执法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主要包括自然资源部门的地质环境治理、排土场规范化整治,能源部门的煤层、采空区和排土场自燃治理、矿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公安部门的露天开采企业火工品管制,生态环境部门的现场执法及相关行政管理等。鄂尔多斯市在我市境内的三权不变矿山企业要按照我市的相关规划设计及统一要求,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组,实现联排、联治,最终实现联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三权不变矿山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改变开采方式时,须经所在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组行动

     1.推进煤矿矿业权整合重组

     1)按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2012年第14号令)要求,针对拟整合露天煤矿矿业权及周边空白资源分布情况,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时限完成《乌海市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能源部门制定完善《乌海市矿区总体规划》,并抓紧协调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2)依据《乌海市矿区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由自然资源部门和能源部门共同编制《乌海市煤矿矿业权整合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3)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乌海市煤矿矿业权整合方案》后各区组织实施。各区要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按照成熟一个整合一个的原则,分片分步实施。自然资源、能源、水务、生态环境、煤监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通矿业权整合审批绿色通道,最大限度避免煤炭产量的大幅波动,确保矿业权整合期间煤炭市场平稳过渡。

     2.推进非煤资源整合重组

     海南区政府聘请第三方对呼珠不沁希勒矿区和该区域内现有的11家有效矿权,进行重新规划、重新布局,科学编制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在开展资源整合矿权重组的同时,拟在呼珠不沁希勒矿区解决市政府招商引资已出具会议纪要同意配置资源的企业石灰石供给问题,以及部分涉矿历史遗留信访问题。加快推进西水平台山石灰石矿区资源整合工作,在该矿区设立三个矿权,对正威西水平台山和西水平台山南段2个石灰石矿相邻的矿权空白区,依法公开出让后与相邻矿山整合。由海南区政府聘请第三方科学编制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以解决部分涉矿历史遗留信访问题。新设非煤矿山生产规模必须达到中型矿山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做好牵头监管工作。市纪委监委、发改委、生态环境、水务、应急管理、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3.有效解决影响整合重组快速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申请协调自然资源厅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采区开采所需的工业广场、生产生活区、煤炭储煤仓、煤炭物流区等,按照矿区总体规划布局合理供应土地。积极向自治区争取修复治理后形成的土地再利用方面的优惠政策,优先用于农业生产和光伏产业,保障复垦人合法权益。结合违法违规占用林草专项整治行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向上申请协调解决全市露天煤矿开采压占草原问题。

     (三)深入开展矿山综合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行动

     1.开展示范区创建。按照《乌海市矿区总体规划》要求,各区委、区政府在20219月底前各自确定一个矿区整合生态修复治理示范区,实现联排和联治,为联采打好基础。到2023年底,各区至少要完成一个示范项目的建设,同时明确各集中连片治理区域的治理完成时限,对未按时序进度要求完成治理的矿山企业一律停产治理。

     2.加大排土场治理。按照《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2056号)相关规定,自然资源部门要规范矿山企业排土场台阶坡面角和台阶高度治理标准,对已经停排和排土场台阶坡面角大于25度,但已经完成整形、覆土、固化或者植被恢复效果明显或者通过了地质环境治理验收的,原则上不再进行坡度削整,并加强监测预防和养护管理。能源部门按照《煤矿露天采场排土安全生产规程》《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煤炭工业露天矿边坡工程设计标准》等规范要求,依法加强排土场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应急管理部门对非煤矿山排渣场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依法规范

     3.加大历史遗留无主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力度。各区于20216月底前聘请第三方完成外业实地踏勘工作,摸清底数,根据排查情况编制历史遗留矿山整治修复规划。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新模式。认真贯彻《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切实提高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效。

     4.加大露天采坑治理力度。鼓励生产矿山企业和绿色矿山企业不断提高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标准,因地制宜采用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等进行修复治理,避免治理后大坑还是大坑、土山还是土山的问题。对生态修复效果明显的矿山企业依法给予政策优惠,对未按期完成内排和回填治理的矿山企业一律停产治理。

     5.全面推进我市绿色矿山建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到2023年底前完成新增25家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其中:2021年新增5家,2022年新增10家,2023年新增10家,全市绿色矿山创建率达到47.6%2024年和2025年新增43家,实现2025年全市生产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企业依法依规逐步退出市场。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对辖区内已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对照国家新的评估标准,定期评估,查找不足,及时督促企业升级改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应积极主动开展绿色矿山示范矿山创建。通过示范引领,带动全市绿色矿山建设提速见效。

     6.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区、各部门要加大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监督检查。健全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监督、指导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严格落实边生产、边治理原则,对存在应治未治行为的,督促企业不折不扣落实主体责任。责成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完成的,由企业聘请专家组验收。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予以处罚,不再受理其采矿权许可证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申请,并纳入异常名录管理。

     (四)加快推进矿区自燃火点治理行动

     1.抓好煤矿(采空区)火点治理工作。严格按照先灭火后生产,不灭火不生产原则,加强火点治理工作。加大煤矿(采空区)巡查督导力度,确保煤层火点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治理;排土场火点发现一处,及时治理一处,坚持立行立改,实现火点动态清零

     2.抓好煤矿(采空区)火点治理经验做法推广工作。深入分析煤矿(采空区)火点治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梳理出具体措施。总结治理工作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煤矿(采空区)火点常态化管理。

     3.抓好治理煤矿(采空区)排土场火点源头治理工作。按要求规范排土作业,对生产作业中产生的表土、岩石、煤矸石(煤层顶底板剥离物、不可采薄煤层)必须分类分区堆放,建立煤矸石台账,记录煤矸石去向。对剥离出的高温灼热体必须单独堆放,完全冷却后再排放到排土场,严禁直接排放到排土场,从源头上防止矸石自燃。

     4.抓好非煤矿山企业火点治理工作。海勃湾区加大对天宇高岭土与摩尔沟煤矿排土场交界处火点隐患巡查力度,并对发现的着火点及时开展治理。

     (五)加强矿区扬尘污染整治行动中的强化矿区生产扬尘控制、矿区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动

     1.强化露天矿山生产作业扬尘管控。严控矿山开采扬尘,对采掘场、排土场已形成的台阶进行压覆及洒水降尘,对预爆区洒水预湿。露天开采和采空区综合治理项目实行错峰爆破,采用先进技术抑尘爆破,严格落实火工品差异化供应政策。露天开采企业统一实行夜间禁采(采暖期为晚8点至上午10点,其他时段为晚8点至早6点)。矿山生产必须配备足够的洒水车、高压雾炮车、清扫车等洒水降尘除尘设备,矿山排渣车辆装卸作业时逐台次配备高炮水车降尘,矿区道路、矿产品及物料堆放场地必须硬化,并及时清扫,在仓储等固定场所建设喷淋装置适时洒水,确保各生产作业单元和生产运输过程无浮土、无扬尘,保证湿润不起尘,运输车辆出矿时冲洗车身,保障车辆干净整洁。

     2.强化矿区煤炭物料贮存扬尘控制。矿区内煤炭运输及物料堆存实现全封闭,封闭料棚(仓)建设完成前,应采取限制生产措施,不得露天堆放和设置临时储存场,未按要求建设封闭料棚(仓)的2021年底前必须完成封闭治理,逾期未完成的停产治理。因无建设用地指标无法实施封闭治理或因资源整合等原因需延迟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延迟封闭治理,但防风抑尘网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必须达到相关规范要求。对实现封闭式皮带、管道运输的企业,可放宽夜间停产管控。

     3.提升矿区扬尘污染管控能力。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矿区智慧管控系统,将视频监控数据作为监督管理参考依据,从面到点,实行全方位监控,以大数据助推精准治污,科学管控,有针对性地进行靶向治理。

     4.做好矿区污染天气应急响应。2021415日前完成《乌海市污染天气矿山企业限产停产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启停条件、程序、措施及部门责任等内容,全市矿山企业于20214月底前完成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的编制工作,煤矿、非煤矿山、煤炭洗选企业分别报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当气象部门发布大风、沙尘暴、大雾等气象灾害预警和微风静稳等不利污染物扩散气象条件时,矿山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各区、各部门做好通知及巡查工作。各区、各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核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工作部署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并做好应急响应总结评估工作。

     (六)持续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及自治区生态督查整改销号任务的后续维护工作

按照谁牵头、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西鄂尔多斯国家自然保护区日常巡护及管理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各司其职做好牵头范围内的31家工矿企业退出销号后生态修复维护工作。同时,加大对我市已完成销号的100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和71个排土场的日常巡查及维护力度,严防已销号问题反弹回潮。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要及时组成专班,压实专责,强力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组、矿山综合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并将上述工作纳入到市、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中,做到同安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二)完善监管机制。建立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组、矿山综合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台账,定期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配合各区、市直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对拖延、推诿、拒不履行有关责任的矿山企业,该停则停,该关则关。

     (三)加大公众参与。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组、矿山综合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进展缓慢的单位,起到引导和警示作用。要将矿山技术升级、工艺改进作为重点,引导区域内矿山企业积极通过产业升级、技术优化,提升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水平。

     (四)强化经费保障。市、区两级财政要做好各类专项规划所需经费保障工作。科学合理用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和土地复垦资金,确保发挥其应有效益。鼓励和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地质环境治理,拓宽筹资渠道。确保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各项任务落细落实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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