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30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21〕45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效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及“放管服”改革要求,参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限额的通知》相关精神,结合我市消防安全管理实际,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制定相关工作职责。

    一、简化流程,进一步优化限额以下工程消防审验程序

    (一)明确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适用范围。本通知所指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优化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且符合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适用范围的,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如建设单位主动申请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严格按照《暂行规定》执行,且不得以施工许可作为前置条件。

    二、压实责任,进一步强化限额以下工程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责任主体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1. 建设单位是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实施主体,应依法对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在项目竣工后自主或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确保建设工程具备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2. 鼓励建设单位聘请专业的设计、施工、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参与具体工程的全过程建设。对聘请专业单位的工程,施工单位及设计、技术服务机构等其他有关参与单位应按照有关消防安全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查验等工作,并对所提供的工作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对建设单位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使用前消防查验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完成工作后出具相关结论,结论文件需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印章。

    (二)明确各单位、各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等涉及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监督印刷企业、出版物批发等经营单位,督促属地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零售等市场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2.     2.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属地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3.     3.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和行业规划。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
  4.     4.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疏导,保障消防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的通行,必要时进行交通管制。公安派出所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5.     5.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儿童福利、婚姻登记、救助管理、殡葬服务、精神卫生福利等民政机构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
  6.     6.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7.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许可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8.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9.     9.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输场站经营、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网约车等城市客运行业以及航道、码头养护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0.     10.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住宿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1.     11.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和旅游系统的行业消防安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剧院、文化馆(站)等直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监督文化、旅游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2.     12.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部门的行业消防安全。
  13.     13.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4.     1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按职权开展涉及消防审查验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15.     15.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根据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改造不符合灭火救援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设施。
  16.     16.消防救援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依职权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17.     17.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期货业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8.     18.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行业的消防安全,指导、监督、检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属地消防工作责任,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职能职责履行消防工作责任。

    三、加强管理,进一步严肃惩戒违规和失信行为

    (一)对限额以上适用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分解房屋建设工程等方式规避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与抽查手续。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拆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与抽查手续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程序移交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日常监督排查管理,督促各自管辖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使用过程中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在日常监督排查中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资格的,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计入诚信系统。同时,对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单位,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发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作用。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闭
打印

上一条:

下一条:

网站地图|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 维护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
蒙公网安备:15030202000006蒙ICP备050008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00001
网站有害信息举报及维护电话:0473-8992631,邮箱:whdsj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