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节俭高效编制各类规划的通知
乌海政办字〔2023〕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编制管理,压缩规划编制支出,提高规划编制质量,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编制统筹
各区、各部门均需编制的同一事项规划,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或市直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市、区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聘请同一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规划,也可在全市规划中设立各区规划专篇,编制经费由市、区按比例分担。市、区两级有关部门编制同一事项规划时,不再各自聘请编制单位组织编制。
二、做好规划编制技术保障
规划编制工作原则上由各部门自行编制,本部门工作力量或技术力量不足时,可聘请专家或有关技术人员参与编制,劳务费用由编制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合同进行明确,市财政部门予以安排。编制各类规划一般不聘请中介机构,确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编制的,由编制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严格规划编制采购程序
各区、各部门因技术要求较高等因素确需聘请中介机构编制规划的,规划编制部门要提出规划编制纲要和编制预算事前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预算评审中心进行询价。市财政预算评审中心一般询价3至5家,如实记录询价情况,并出具《询价意见书》反馈至规划编制单位,规划编制单位再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招标事宜。
市财政预算评审中心未评审出具《询价意见书》的,各区、各部门一律不得开展采购活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一律不得受理规划编制招标采购事宜。严禁先行确定规划编制单位,议定编制费用,再组织相关程序采购规划编制服务。坚决打破规划编制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要面向全国同类中介机构采购规划编制服务,不得以“唯一性”“特殊性”等理由限定政府采购编制规划中介机构范围。
四、规范规划编制行为
各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把改进规划编制工作作为反对形式主义的重要举措,打破传统规划编制思维定式,以精简高效为原则,切实做到务实高效管用。凡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没有明确要求编制规划的,一般不得组织编制;自治区相关部门提出要求进行编制的,要结合实际进行编制,努力做到“多规合一”或“一规多用”;凡乌海市“十四五”规划已明确的事项,不再另行编制规划。各区、各部门要对已编制规划进行适当完善,防止重复编制规划。
五、加强规划编制监督检查
各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预算资金的使用计划、规划合同约定和工作进度支出规划编制经费,不得擅自调整、拆借、挪用和随意扣压,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安排部署,适时对规划编制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2023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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