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0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海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23〕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2号)要求,促进我市建筑业强筋壮骨、提质增效、晋位升级,建筑业产值、税收稳定增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分类指导,综合施策,扶持建筑业企业多起来、大起来、强起来,不断扩大我市建筑业企业产值规模占比和税收,巩固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一)到2025年底,建筑业本土总产值力争达到40亿元,较2022年同比增长60%。其中,到2023年底,建筑业本土总产值达到28亿元左右;到2024年底,建筑业本土总产值达到33亿元左右;到2025年底,建筑业本土总产值达到40亿元左右。
  (二)到2025年底,我市注册建筑业企业数在保证现有企业规模的前提下,力争培养更多的优秀建筑业企业。
  三、工作举措
  (一)提升建筑业企业竞争力。引导、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通过吸收、合并、重组等方式,扩大企业规模,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通过放宽资质申报起步级别限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对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覆盖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但同时需满足所申请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条件和要求)、简化资质申报办理流程(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实行即报即办)、优化资质申报条件(注册建造师年龄可适当放宽至65周岁,且人数不超过注册建造师总数的三分之一)、优化资质申报业绩认定办法(统筹开展线上线下业绩核查,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基本信息中标记为“A”级的业绩,可直接用于资质升级,不再进行业绩核实,平台无法查询的业绩或技术指标纳入线下核查)等方式促进建筑业企业资质提档晋级。引导建筑行业向多专业类别发展,提升市政公用、轨道交通、水利、地下空间开发等基础设施施工能力。培育可持续发展的优秀建筑业龙头企业,积极搭建龙头企业参与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河二期、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合作平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能源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工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深化建筑业招投标制度改革。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模式,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不得限定投标人所有制形式,不得设置超出项目实际需要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不得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主场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含招标人代表),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主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产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暗标评审方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能源局,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要严格落实招标文件审查主体责任,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认真组织审查,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强制认证、强制设立分支机构等易发生的不公平竞争条款,逐条对照,形成审查结论,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公平竞争。强化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发布招标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效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及“双随机、一公开”事后监管,加大对招标文件的抽查力度,及时纠正并查处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并对有关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能源局,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组织开展“央企帮地企、大企带小企”行动,支持央企与我市建筑业企业、区外建筑业企业与我市中小微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采取联合体投标的可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加分项,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联合体投标标段工作量的40%。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设置禁止联合体投标条件。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推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工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国有投资平台增加提升施工资质,探索与央企、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担大型项目建设,学习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促进国有企业提高项目建设管理综合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能源局,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工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推进建筑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我市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以我市国有企业为基础,与我市资质信誉良好、资金实力较雄厚、竞争力较强的民营建筑业企业分别成立混改企业,努力进入自治区“蒙”字号大型建筑业国企方阵,鼓励混改企业积极参与各项工程投标。对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混改建筑业企业,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债务、侵权、违约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准予其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使用母公司业绩、信用信息、获奖情况作为承揽我市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信。(市统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能源局,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工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中小微及民营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认真落实促进中小微、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扶持政策,支持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在专业细分领域开展技术攻坚和产品创新,向“专精特新”发展。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分包的、不属于招标范畴的工程项目,鼓励依法发包给当地中小微建筑业企业。建立“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培育库,将我市具有一定规模、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建筑业企业列入培育库进行重点培育、重点扶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能源局,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工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激发本地建筑业企业市场活力。科学谋划今后三年建筑业重点项目,做好项目招商引资服务工作。积极搭建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入园企业合作平台,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园区各类功能区建设、滨河二期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积极搭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与龙头企业的合作平台,促进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能源局,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工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高我市企业外地市场占有份额。积极为本土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采用联合体投标、技术协作等方式参与市外项目建设。企业在市外承揽工程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可在招标投标中给予加分,所承揽的工程纳入市本级各类评优范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积极引进优秀建筑业企业。引进一批综合实力强、品牌知名度高、信用状况好的建筑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乌海。对央企、国企、大型民营建筑业企业迁入我市、在我市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把分公司改为子公司并将一级及以上资质迁入我市的,给予一定奖补支持。市外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迁入我市并注册落户的(承诺5年内不迁出乌海市),注册满一年给予10万元奖励,优先保障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基地、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等用地需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独立法人子公司(含分公司改为子公司)的,给予子公司5万元奖励。对落户乌海的外地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我市首次购置企业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2年平均支付,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转让、出租或转租、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同时,在用地、人才落户、住房保障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支持。对落户当年建筑业产值达1亿元、2亿元并纳入我市统计库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能源局,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工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在坚持市场化、法制化的前提下,强化建筑业企业融资服务,简化业务办理程序,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银行机构创新担保方式,支持建筑业企业以工程设备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进行融资。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建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可向我市开户银行申请贷款,鼓励金融部门给予信贷支持。(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海监管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评优选先力度。指导建筑业企业积极应对“营改增”改革,鼓励和吸引企业在本地纳税。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龙头企业评选办法》(内建协〔2023〕59号),结合建筑业产值、入库税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指标按年对各建筑业企业进行综合考评,在此基础上评选出年度龙头企业、优秀企业。(市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聚力做到应统尽统。全面梳理辖区内、产业园区内在建房屋、市政、水利、交通、能源、化工等建设项目,指导新入统企业做好注册录入工作。在杜绝漏统漏报上下功夫,共享税收数据,及时收集本地建筑业企业在外承揽工程信息,全部纳入统计名录库。同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房屋和市政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水利水电、矿业、石油化工、市政公用等工程类别,都应纳入建筑业产值统计范围。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能源、发展改革、工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紧盯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挖掘本地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纳统,做到全领域、全口径入库统计。推广并应用自治区建材及服务集采平台,提升物流、商贸等上下游产业链协作配套水平,实施本土化运营,降成本、保质量、增效益,使税收落到本地。(市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能源局、财政局,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统筹推进建筑业平稳增长十二条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跟踪督办,及时掌握、调度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要全面落实行动方案中有关财政、金融、用地、审批等各项政策措施,不打折扣地将企业引进来、留下来、扶起来、强起来,全力推进我市建筑业稳步增长行动。
  (二)落实工作措施。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要立足工作实际,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落细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提振市场主体信心。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政策措施全面落实。要选树优秀建筑业企业,及时总结建筑业平稳增长典型经验并复制推广。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如国家、自治区政策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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