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解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遗留问题 加快推动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 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3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品味、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一些房地产项目因功能调整、规划变更,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没有完全履行,开发建设单位资金不足、内部管理不善、单位灭失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全市6万余户购房业主不能按约定时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将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部门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职责及相关人员编制划转到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2016年10月19日,我市停止办理城镇居民房屋所有权证书,改由乌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为妥善解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快推动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及乌海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以问题为导向,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城市建设与管理创新,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解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遗留问题,加快推动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

  从本意见下发开始,到2020年底以前基本解决2016年10月19日前已交付使用且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遗留问题。计划到2017年底解决20%以上;到2018年底解决60%以上;到2019年底解决90%以上;到2020年底基本解决。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历史、现状和政策法规逐步完善的过程,结合项目开工时的政策环境和政策背景,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确因政策和规划调整等因素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原则上按当时确定的政策、规定和标准处理;现行政策从简或优于过去政策的,执行现行政策。

  (二)坚持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通过开展详细的摸底调查,建立问题项目档案台账,逐项梳理问题和查找原因,按照问题解决的难易程度和轻重缓急,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分批次、分类别开展工作,成熟一个、解决一个,谨防问题堆积。

  (三)坚持“费证”分离、确权登记与追究违法行为相区分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是否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税款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前置条件。将业主房屋权属登记问题与处理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区分开来。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创造条件解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对政府招商引资等非企业原因形成的问题,按照本意见规定责令建设单位补办手续、补交费用,不再给予处罚。对个别以谋求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恶意违规、拒不办理相关手续、拒不服从管理的项目,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集中办理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承担解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遗留问题的组织实施工作,负有审批、监管权限的发改、规划、国土、城建(房管)、人防、税务和消防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改革创新、简化程序、实施有效联动,为解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遗留问题创造有利条件。

  四、工作措施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要求,针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所需要件(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采取如下措施:

  (一)首次登记申请人缺失问题的处理措施。

  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购房人入住2年后,且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购房人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用地、规划等情况进行核查。

  对因公司倒闭、法人代表被拘捕等致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处于瘫痪,无人申请建设项目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营业执照已过期且无人主张企业存在的;开发建设单位已注(吊)销或无法取得联系的;各区政府要指定社区或已备案登记的业主委员会代履行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人义务,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程序进行公告,无异议后发证。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来源材料方面存在问题的处理措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登记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未登记但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其中出让的,只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划拨的不动产证备注栏应备注说明。

  对房改房、集资建房等建设项目,有土地登记或审批档案的,按档案记载确定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土地面积。无土地登记或审批档案的,由原建设单位出具经市、区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或证明;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类似项目在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信息时,土地使用权类型按划拨确认;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由规划部门实地复核后,按现状出具规划条件,该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为全体业主共有。

  依照“尊重历史”的原则,不动产登记部门对2002年至2005年享受乌海市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土地使用年限为20年的住宅小区开发项目(包括住宅及小区配套规划的商业及商住用房)继续办理土地使用年限续延。其中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续延至70年,商业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续延至40年,土地使用权的起始年限不变。土地使用年限续延,根据续延时间,需补交相应土地出让金。

  (三)规划方面存在问题的处理措施。

  不符合规划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集中研究决定。未全部按项目规划许可建设的,对符合规划部分先予办理规划手续,并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不符合规划建设部分,涉及容积率不变的建设项目,由行政执法部门出具处罚意见后,送交规划部门,规划部门见到处罚意见后,出具规划核实意见;涉及容积率变化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未按项目规划建设配套公用设施的(如公厕、垃圾转运站等),规划部门先对住宅部分予以核实并出具同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证明。未配建的公共设施部分由行政执法部门出具处理或处罚意见。

  (四)房屋竣工证明的处理措施。

  对2016年10月19日前交付使用的项目,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无法提供房屋竣工证明的项目,只需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作为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材料即可。

  对于已投入使用既无法提供房屋竣工证明又无法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各区政府指定其相关部门)到相关单位和部门补齐有关资料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安全可靠性和主要使用功能进行检测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鉴定合格的,以鉴定报告作为“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材料”;鉴定不合格的,经整改合格后以鉴定合格报告作为“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材料”。

  (五)费用收缴处理措施。

  相关费用追缴按照“费证分离、属地管理”的原则,规费追缴与手续办理同步进行。其中应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规费,开发建设单位确实无力缴纳或单位灭失的,各有关执收部门作挂账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先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负责依法追缴。

  对开发建设单位挪用代收代缴项目维修资金且无力偿还的,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或由项目所在地区房管部门作挂账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先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涉及的纳税事项,不作为办证的前置条件。应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由税务部门依法追缴,办证所需的购房发票可由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购房款收据代替。应由购房人缴纳的契税,由购房人提供完税证明,作为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相关税费缴纳凭证。购房人应缴纳的契税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但已被挤占、挪用的,由区政府会同地税部门负责清退或通过司法渠道解决。暂时无力解决的,由区政府先行垫缴,再由区政府会同地税部门负责追缴。

  对已批准享受“营业税即征即返”优惠政策但未完全落实的城区改造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影响登记办证工作。涉及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购房人足额缴纳,开发建设单位挤占、挪用的,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依法追缴。

  对已住房屋所欠的征地费、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国土部门应加大催收力度,规划、国土部门暂停办理其相关手续,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企业内部发放“房产证”的处理措施。

  原海勃湾、乌达矿务局内部发放的“房产证”,按照“尊重历史、分类指导”的原则处理。已纳入棚户区改造的区域,被征拆人在征拆时持原矿务局发放“房产证”且无其他人提出异议的,参照政府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予以补偿。持原矿务局内部发放“房产证”的住宅小区,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收集、审核小区相关资料,符合办证要求的可以换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放的不动产权证书。

  (七)违规开发企业惩处措施。

  对欠缴相关费用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开发建设单位,费用执收单位及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可通过行政手段和司法途径,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尽快缴纳,保障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依法严惩恶意欠缴相关费用的开发建设单位法定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失信黑名单,并通过相应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同时要视情况限制其继续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解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遗留问题加快推动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遗留问题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办证过程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

  市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文杰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尹广宇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雪峰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

  刘昌慧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成  员:杨庆远   海勃湾区委常委、副区长

  延文龙   乌达区委常委、副区长

  刘文忠   海南区委常委、副区长

  魏艾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王林飞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冯文彬   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安敬东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永世   市国家税务局

  吉伦白拉 市地方税务局

  李  坪   市人防办主任

  李向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爱通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赵  智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玉海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贾月厚   市城市规划建设档案馆主任

  鲁润利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不动产登记

  局副局长

  郝利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郭  伟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调研员

  吕有福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赵姜萍   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鲁润利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郭伟、李满俊(市国土局地籍科科长)、吕有福兼任。

  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解决各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遗留具体问题,落实具体承办此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明确工作流程。一是各区政府对辖区范围内2016年10月19日前交付使用且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项目的情况(如项目占用土地范围、建设规模、房屋的用途、坐落、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存在等)进行汇总,依据项目未办证原因分类,转送相关部门进行协办。二是各部门收到协办函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解决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函复各区政府;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办证后产生的行政法律后果由该部门承担。三是各区政府收到处理意见后,对于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条件的项目,转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对于不具备办理条件并无法补办相关手续的项目提出具体处理建议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批次、分类别上会集体研究决策。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法律和相关法规政策,特别是解决办证遗留问题的政策措施。让更多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了解掌握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基本知识,充分认识依法保护居民房屋所有权的重要性,变被动为主动,积极申请、热情参与,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房屋所有权证办理遗留问题的有效解决。

  (四)强化问责机制。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解决办证遗留问题时,要积极主动、紧密配合,严格按照本意见的相关内容执行。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推诿扯皮、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本意见、处理办证遗留问题推进不力,导致没有完成工作目标的部门及负责人进行问责。

  在解决办证遗留问题时,未提及的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对存在办证遗留问题的项目要继续履行监管责任,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解决办证遗留问题为借口,不履职尽责,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有关责任。

  本实施意见仅适用于2016年10月19日前已交付使用且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项目。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住宅建设项目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对2016年10月19日后新交付使用的项目,仍出现类似的老问题,影响后期办证,将启动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约谈问责程序,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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