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切实保障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3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原则,在制定政策、提供福利等方面,优先考虑困境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2.坚持分类保障、适度普惠原则,根据不同儿童群体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型设置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

  3.坚持城乡并重、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乌海市城乡一体化和户籍制度改革的实际,统筹城区、农区困境儿童保障,统一范围、统一标准、统一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和现行渠道分类实施。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尽责原则,积极发挥政府在困境儿童保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共同推进儿童福利事业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使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督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困境儿童生活得更加幸福。

  二、困境儿童的分类

  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重点保障具有乌海市户籍并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生活的未满18周岁的困境儿童。具体包括: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1.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或患精神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2.父母双方失踪、重残(1—2级残疾,下同)、重病(参照《乌海市重特大疾病救助实施意见》的规定,下同)或患精神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四)困境家庭儿童。包括:1.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儿童;2.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重残儿童、重病儿童。

  (五)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包括:1.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2.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3.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失足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流动儿童等其他困境儿童。

  三、审批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由监护人持有关证明、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等证明所处困境的相关材料(附件2:申请困境儿童救助保护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至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乌海市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申请表》(附件1);无监护人或监护人管理缺失的,可由所在村(居)委会直接提出救助保护申请;村(居)委会根据申请人所处的困境情况及时提出救助保护建议,并提交所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审核。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和家庭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初申合格的救助对象名单在户籍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公示有异议或审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确认。

  区民政局负责困境儿童的认定工作。对符合孤儿条件的,按孤儿保障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纳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由各级财政承担生活保障经费。对符合困境家庭儿童、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条件的,建立困境儿童纸质材料档案,根据分类保障职责将《乌海市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申请表》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实施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困境儿童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认定。

  (四)退出。

  困境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保障范围:

  1. 年满18周岁的(18周岁前已纳入保障范围,18周岁后仍在校高中、高职、中专、大专及本科就读的孤儿、弃婴,继续享受相关政策直至毕业);

  2.依法被收养的;

  3.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4.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强制戒毒结束的;

  5.家庭生活状况改善有抚养能力的;

  6.儿童自身疾病或其父(母)疾病治愈的;

  7.其他应退出的情形。

  四 、切实做好分类保障

  (一)完善基本生活保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35号)规定,将困境儿童分类分档纳入孤儿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特困人员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生活保障范围。

  1.孤儿:按照乌海市孤儿保障现行标准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经费由现行渠道解决。

  2.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现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100%纳入保障,所需经费由现行渠道解决。

  3.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现行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100%纳入保障,所需经费由现行渠道解决。

  4. 困境家庭儿童:按照现行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60%纳入保障,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5. 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长期在外流浪被救助管理站救助的儿童,救助期间由救助管理站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其他家庭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儿童,其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生活临时发生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困境儿童,如已享受其他生活救助的,救助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和本人(监护人)自愿选择的原则确定,但不能重复享受。

  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市、区财政分级负担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随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费由民政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保证专款专用、按月发放,并做好与财政部门的衔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强化医疗康复救助。

  1. 贯彻落实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用足现有医疗政策资源,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居民大病保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给予医药费结报。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纳入救助范围,按规定的医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用足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2. 完善我市慈善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制度和措施,积极开展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对符合慈善医疗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用足救助政策;鼓励各类慈善力量通过动员社会资源,为困境儿童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救助。

  3. 优先开展困境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医疗机构要加强相关工作的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困境儿童的医疗康复工作,创造条件为困境儿童的诊疗提供便利。扩大“明天计划”手术病种和康复项目,将符合手术适应症的机构残疾儿童、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及时纳入“明天计划”,送医治疗,做好手术前残疾儿童体能康复、手术中护理、手术后康复训练等工作。

  4.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由医疗机构实行免费医疗,实行专人专档管理。

  5. 健全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救治机制。落实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的管理制度,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延治。

  (三)落实教育保障政策。

  1. 加快完善孤、残、贫困儿童的资助政策,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严格执行困境儿童学杂费减免政策,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两补”政策。完善助学金制度,落实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对专科生给予3万元、本科生给予4万元的学费资助),不断扩大困境儿童资助面。

  2. 进一步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其他教育形式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体系,保障残障儿童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将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困境儿童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支持各类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管理制度,为流浪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3. 教育部门要成立困境儿童关爱组织,动员校内外力量在生活上、学习上、心理上给予关心和帮助。建立困境儿童辍学、失学、逃学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其监护人、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社区(村)报告;对沾染不良习气的困境儿童,学校、社区要发动教师、社工和志愿者,及时开展心理辅导,纠正行为偏差,促进健康成长。

  4. 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加大困境儿童普法教育、励志教育力度,通过各种有效教育形式,提升困境儿童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能力。

  (四)健全监督保护制度。

  1.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全面开展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加大对问题家庭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力度,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发挥家庭监护主体作用;对尚未落实监护人的困境儿童要按照规定落实监护人;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要实施监督干预,并根据相关规定对监护人进行处理。

  2. 要加大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处置虐待和故意伤害未成年人案件,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唆使、利用未成年人以乞讨、偷盗为手段的敛财和拐卖、猥亵、残害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

  3. 落实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其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机构安置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民政部门安排到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五)构建儿童关爱机制

  1. 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活动。

  2. 加强失足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根据失足困境儿童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失足困境儿童及早回归社会。

  3. 加大对困境儿童的精神关爱,优化困境儿童的家庭环境,营造关爱困境儿童的社会氛围。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化运作等方式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专业社工服务,帮助其健康成长。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公益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困境儿童的精神关爱活动。

  (六)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1. 提升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设施,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依法承担相关困境儿童的临时监护等责任。

  2.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儿童康复护理、特教机构。聘请专职或兼职人员帮扶困境儿童,提供抚育指导、康复训练、家庭监护干预、法律援助、保护救助、关爱服务等涉及儿童权益相关事务服务和管理。

  3. 加快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整合各类优势资源,利用12345民生服务平台,形成市、区、镇(街道)、村(居)四级联动的工作机制,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市的困境儿童保障服务网络。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窗口,构建困境儿童保障“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服务平台。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完善政府主抓、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家庭主体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机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推动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区政府要把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作为推进民生幸福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发展改革、教育、民政等部门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和康复特教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完善教育和保障政策,认真做好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将涉及困境儿童保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做好困境儿童的医疗康复保障。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关工委等人民团体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积极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各类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困境儿童的经济援助和精神关爱,为困境儿童成长提供更多的服务和帮助。

  (二)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

  (三)强化监管服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困境儿童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在村(居)建立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制度,聘请专职或兼职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工作经费由各区财政安排。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行为。

  (四)加大宣传力度。

  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困境儿童成长的舆论氛围。加大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宣传形式,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厂矿、进家庭,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要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慈善捐赠、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困境儿童关爱活动。

  (五)加强检查问责。

  各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组织协调职责,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失误、发生恶性事件的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相关部门要充分履职,落实职责分工,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六)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对困境儿童的精神关爱,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大力培养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专业人才,提升从业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对市儿童福利院进行整体改造,达到儿童福利机构规范化标准,按要求配备专业儿童医护人员。

  附件:1. 乌海市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申请表

  2. 申请困境儿童救助保护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2017年12月22日

  附件1

  乌海市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申请表

  填表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姓名

性别

籍贯

民族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照片

粘贴处)

户籍所在地

现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困境状况

困境类别

父亲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母亲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其他监护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监护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议采取何种

救助保护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道办事处)

初审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

审批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困境儿童监护人保存,一份由镇(街道办事处)保存,一份由负责审批的民政局保存。

  附件2

  申请困境儿童救助保护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和监护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

  3.  儿童父母死亡: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亲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亲死亡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亲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4. 儿童父母失踪: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亲失踪的报案证明(报案时间离申报时间不得少于2年,在此时间内,由民政部门根据公安机关核查情况、亲友和邻居的证明及调查情况审定是否符合条件);

  5.儿童父母服刑: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父(母)亲刑期须在1年以上(含1年);

  6.填写《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为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的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申请人和监护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2. 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3.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

  4. 重残儿童、重病儿童需提供本人《残疾证》和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诊断书、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 其他无抚养能力证明;

  6.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相关救助情况证明;

  7. 填写《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申请审批表》。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军分区,

  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驻市单位。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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