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0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乌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海政发〔201853

 

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1122

 

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引领作用,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23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家、

自治区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系列决策部署和乌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要求,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推进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建立政府诚信监管机制,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推动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诚信建设,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和公务员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

2. 坚持政务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 坚持勤政高效。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4. 坚持守信践诺。各级政府要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5. 坚持失信惩戒。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二、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一)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加快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上级政府要定期对下级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委组织部、政府督查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二)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并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通报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三)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善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投诉举报政务失信行为。开展第三方政务诚信评估评价。鼓励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社会第三方机构建立政务诚信监督机制,探索开展各级政府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评价和预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持续实施)

    三、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一)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和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持续实施)

(二)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将有关记录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内蒙古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依托“信用内蒙古”“信用乌海”等官网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三)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政务领域守信激励机制,各区、各部门应在公务员评优评先等事项中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公务员,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各级政府因政务失信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损失或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就失信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加以整改;上级政府应给予公开通报批评,并依规取消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对负有主要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厉查处公务员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等行为,相关信息纳入公务员信用档案,并将其作为考核评价、职务任免等方面的重要参考。(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四)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依法依规采集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五)建立政务失信记录报送机制。各级监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时,按要求向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本单位掌握的政务失信信息,为信息的跨部门共享应用创造条件。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六)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作出行政决定的7 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推送至“信用乌海”官网集中公示。(市发展改革委、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持续实施)

(七)全面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交易与分配、财政资金补助、落实优惠政策、评先创优、人事招聘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应依法依规查询和使用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或者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为相应社会管理和经济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各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四、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一)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政务诚信责任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持续实施)

(二)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档案,依托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政务失信记录数据库。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阶段的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和时间节点,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三)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招标活动相关信息,创造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环境。建立完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完善招标投标诚信档案和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公布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黑名单”。(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四)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法规、规章,避免过度优惠、违法优惠、恶性竞争。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失信。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各级人民政府、市经济合作局牵头负责,持续实施)

(五)加强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市财政局牵头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六)加强乡镇(街道)政务诚信建设。建立乡镇(街道)公开承诺制度,加大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乡镇(街道)绩效考核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各区人民政府牵头,各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政务诚信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细化时间进度安排,落实责任主体,全面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的问题,推动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二)加快制度建设。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监管、公共服务、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提升政务诚信建设制度化水平。

(三)加强考核督导。将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情况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约束。各级政府要将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纳入对组成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政务诚信建设督导工作,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和单位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四)加大宣传培训。各区、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及时报道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军分区

市纪委(监察委),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驻市单位。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11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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