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17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海市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199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17日                                  

  

    

  乌海市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市民族教育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坚持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深入推进民族教育改革创新,把服务改善民生、凝聚民心作为重要导向,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受教育权利,提高民族群众文化素质,传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建立和完善体现地区特色和时代特征的现代化民族教育体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定不移地把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贯穿于民族教育工作全过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平等,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坚持优先、重点发展方针。对民族教育实行事业发展规划优先谋划,财政资金投入优先保障,公共资源配置优先安排,确保民族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同步、适度超前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市情特点,普惠性政策覆盖所有民族学校和幼儿园,特殊性政策重点支持各级各类双语教学学校,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

     坚持结构质量并重。适应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建设需要,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资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少数民族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民族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把解决民族教育发展进程中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激发内生潜力,实现民族地区自力更生与国家支持的有机结合。

     坚持依法治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民族教育综合改革,形成教育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办学、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监督的公共管理格局。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民族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及主要指标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并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少数民族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蒙汉双语教学一类模式学前三年教育全面普及。义务教育阶段蒙汉双语教学学校办学条件实现标准化,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6%以上;高标准普及蒙汉双语教学一类模式高中阶段教育,实现免费和助学优惠政策全覆盖。校长队伍管理能力和教师队伍专业化素质基本满足教育现代化要求,民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大幅提高。民族教育为全市优教普惠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服务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能力显著增强,保持在西部民族地区先进水平。

     二、推进民族教育综合改革

  (一)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等各个环节,引导各族学生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在各族学生思想深处牢固树立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法律意识。

  (二)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坚持不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各族师生中扎实开展三个离不开思想教育,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深入推进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相关知识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统一使用国家组织编写的中小学各一册民族团结教育教材,统一使用自治区组织编写的民族团结教育地方补充教材和现代教学资源,纳入免费教科书范围。在市蒙古族中学设立 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基地,在中小学校每学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督导评估工作。

  (三)促进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引领,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充分发挥教育在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中的基础性作用,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中小学课堂教学,开设民族艺术、民族体育、民族语言等选修课程,搭建各族师生相互学习语言文字、相互了解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等交往交流平台。在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独立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班。在乌海湖、甘德尔山周边选址建设民族文化、生活体验基地,让蒙古族学生了解和传承本民族文化习俗。每年举办一次民族文化节。

  (四)加强少数民族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办字〔2015229号文件)要求,教育、人事和就业部门建立蒙古语授课应届毕业生专门台账,设立专项援助经费。免费举办参加各类招录(招聘)考试辅导班,实行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对离校未就业的蒙古语授课应届高校毕业生,做好联系登记工作,进行跟踪服务,提高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五)提高少数民族人才培养质量全面加强双语教育,规范蒙古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工作。以蒙汉兼通为基本目标,建立健全从学前到中小学和高等学校各阶段有效衔接,教学模式与学生学习能力相适应,师资队伍、教学资源满足需要的双语教育体系。做到学前教育阶段培养幼儿学习本民族语言能力和学习汉语兴趣;义务教育阶段基本掌握本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高中阶段教育熟练应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

     三、主要措施

  (一)加快民族学前教育普及对蒙汉双语教学一类模式学前教育实行公办体制。在海勃湾地区建成并办好一所标准化蒙汉双语教学一类模式幼儿园,满足乌海地区少数民族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做到应入尽入。按城市公办幼儿园标准核定民族幼儿园保教人员编制,提升民族幼儿教师专业素质,合理预算安排办园公用经费,提高人员待遇,稳定教师队伍,确保学前教育质量。民族幼儿园园长应当由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任职条件,由符合岗位要求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二)推进民族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扩大民族义务教育学校规模,率先实现民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推进实施蒙汉双语教学一类模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理科教学质量提升计划。深化课程和教学改革,开齐开足国家课程,开设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点的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依法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依法履行控辍保学职责。

  (三)支持民族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化办学创造条件推动我市蒙古族学校进入自治区级以上优质学校行列。按照国家标准配齐图书、实验室、功能教室、教学仪器设备、体育设施;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加强选修课和学校课程建设,推行选课走班;加强理科课程和实验课程教学,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全面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以适应新高考改革的要求。

  (四)突出中等职业教育办学特色以创业就业为导向,以尊重少数民族群众意愿和满足市场需求为基本遵循,积极发展民族中等职业教育。在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民族手工艺、民族生产生活用品、旅游产品等课程。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聘请民族技艺大师、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担任兼职教师。实现初高中未就业少数民族毕业生职业技术培训全覆盖,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

  (五)重视继续教育和特殊教育积极发展面向少数民族群众的继续教育,加强城乡社区教育指导,加快以卫星、互联网等为载体的远程教育及服务平台建设。重点开展面向城区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类、生活类、创新创业类、思想教育类等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开展面向农村牧区少数民族群众的农牧业生产生活知识、科技知识普及、扫盲等教育。加强涉农涉牧专业、课程建设。支持特殊教育工作,保障少数民族残疾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

  (六)建设高素质民族学校校长和教师队伍制定特殊政策面向自治区公开招聘名优校长和教师,优化教师队伍。完善校长和教师培训机制,组织蒙汉双语授课幼儿园园长、中小学校长和各学科专任教师参加自治区、本市组织的每五年为一周期免费培训,每年开办蒙古语授课教师专业培训班,提升校(园)长现代教育管理水平,提高专任教师专业化素养和教书育人能力,提升蒙汉双语教学和科研水平。免费师范教育毕业生、教师特岗计划等优先满足民族教育需求。鼓励和支持在职教师通过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提高学历层次,脱产攻读取得学位并回本市工作的,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不受影响。

  (七)开展对外合作交流活动与教育科学研究广泛开展与市内普通学校和发达地区的教育交流协作,学习吸收先进经验和理念。深入推进与蒙古语文协作盟市的相互学习、相互协作关系。积极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响应国家沿边开放战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利用地缘优势和语言文字条件开展有关活动。加强民族教育领域内的科学研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在寄宿制学校建设、双语教学、教师队伍管理、教材建设、现代教育资源开发、蒙汉兼通人才培养等诸多方面开展深入系统研究,以先进理论指导民族教育工作实践。加强民族学校教学指导工作,制定特殊政策面向全区公开招聘能够胜任中小学文理两科蒙语授课教研员,以研促教,教研结合,发挥教研队伍专业引领作用,提高学科教学质量。每年核定20万元民族学校教师教研培训经费。

  (八)执行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对蒙汉双语授课中小学生免学费提供一套优质教辅资料。逐步提高蒙汉双语授课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到2019年达到每人每月小学200元、初中250元、高中300元,今后原则上每五年调整一次生活费补助标准。民族学校少数民族寄宿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家庭困难补助。认真落实对蒙汉双语授课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免学费和补助生活费政策。对少数民族预科生实行生源地政府贴息贷款政策。对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学生实行优先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各项助学奖励政策。落实好对城乡低保家庭子女考入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对考入普通本科、双一流学校的乌海户籍蒙语授课的蒙古族学生按照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乌海市少数民族群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乌海政办发〔201078号)标准执行。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指导意见》精神,对民族学校中小学生提供课后服务,产生费用按照乌海市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相关标准核定拨付。巩固两主一公办学成果,坚持实行民族中小学以寄宿制为主、助学金为主的公办体制。推进民族寄宿制学校达到标准化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齐各类教学用品,配全各类生活设施,满足教学、活动、生活需要。合理配备后勤管理服务人员。强化安全教育,提高人防、物防、技防能力,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九)完善经费投入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时要对民族教育给予倾斜,集中用于解决双语教学教师培养培训、民族团结教育、民族文化交融创新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对民族文字教材开发、编译审查和出版给予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发展民族教育,多渠道增加民族教育投入。继续设立市级民族(团结)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在2009年以来每年50万元的基础上,2019年增加到80万元,以后逐年增长。义务教育阶段民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和高中阶段民族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原则上高于同类普通学校,并按班或按人核定。

  (十)加大教育信息化支持力度加强民族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三全两高一大建设,积极对接内蒙古基础教育资源网(蒙古文版)学科教学资源内容,推进蒙汉双语授课中小学同频互动课堂建设与应用,与发达地区对接、联络,实现资源共享。加快蒙古文教育资源平台建设,开发、引进、编译蒙汉双语教学教师培训以及民族文化等数字资源。强化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充分利用全区民族中小学教育管理与教学质量评估系统,实现学校管理、教育科研、教学质量评估的科学化、规范化。  

  (十一)保障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充分就业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每年应当从录用计划总数中,划定一定比例的职位用于蒙古语授课大学毕业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各级公共服务场所要增加蒙汉兼通人员岗位。国有企业招录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蒙古语授课大中专毕业生。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单笔最高额度提高为50万元。全面落实自治区支持、吸纳蒙古语授课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宣传和落实好《乌海市少数民族群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乌海政办发〔201078号)。

  (十二)落实民族教师激励政策对蒙汉双语授课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予以适当倾斜。落实双语授课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晋升倾斜政策,民族学校一线教师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应高于同级同类学校,各类评优评先比例应高于同级同类学校。对民族学校教师及特级教师、自治区级学科带头人和教学能手的补贴要高于同级同类学校。根据民族学校双语教学课程设置和管理需求,增加一定比例的编制。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全市民族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民族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编办、民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各区要充分认识民族教育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繁荣发展和边疆地区和谐稳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民族教育发展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健全民族教育相应工作机构,落实民族教育责任,在编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民族教育摆在突出位置,优先发展、重点保障,并列为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民族教育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宣传报道,增强各族干部群众和师生辨别大是大非、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思想渗透的能力。建立健全民族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加大对各区、各相关部门的督查和问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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