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14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海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1921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海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14日                                          

  

  

乌海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广告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海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他社会机构、个人以及广告媒介公益广告发布的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 发布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性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益广告活动由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指导、总体协调实施。

     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能,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

     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住建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地围挡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交通站场站亭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文体旅游广电部门负责风景区公益广告的指导和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审批户外公益广告载体尺寸、载体材质及选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民航、铁路部门负责飞机场、火车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开展。

     其他政府部门以及移动、电信、联通等企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予支持配合。

第三章 发布准则

     第六条 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编制、规划的部门,规划一定比例公益广告空间设施。有关部门发布广告设施招标计划时,将发布一定数量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予以明确。

     第七条 公益广告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二)体现社会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规范,蒙汉双语并用;

  (四)艺术表现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第八条 公益广告稿源包括公益广告通稿、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以及自行设计制作稿件。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统一向社会发布公益广告通稿作品,稿件供社会无偿选择使用,各部门各单位的公益广告作品上传入库各类广告媒介均义务刊播。

     公益广告内容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第九条 发布公益广告的主要媒介是指:

  (一)新闻媒介: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

  (二)社会媒介:主要是指各类基层宣传文化阵地、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户外媒介等;

  (三)新媒体:是新的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形态,主要是指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数字电视、手机短信、移动电视、网络、桌面视窗、数字电影、触摸媒体等。主要有微信、微博、微视、微电影、短信、彩铃(炫铃)、手机报和网站等传播渠道。

     第十条 新闻媒介的公益广告发布量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月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180条(次),其中广播电台在600—80011:00—13: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分别不少于60条(次);

  (二)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月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300条(次),电视台在19:00—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120条(次);

  (三)市级报纸每月刊登公益广告的数量不少于6个整版(每次不小于1/4版)。其他各级党报、都市报和行业报,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2个整版;

  (四)时政类期刊、大众生活和文摘类期刊,每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

  (五)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在首页固定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并运用其他多种方式传播公益广告。

     第十一条 社会媒介的公益广告发布量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会媒介要运用多种方式长期刊播公益广告。其中户外广告媒介发布的公益广告数量和面积不得少于发布广告总数的30%

  (二)建筑围挡刊播总量不低于外界墙体面积的30%

  (三)电子显示屏和楼宇电视每播出3次商业广告后至少要播出1次公益广告。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要运用手机短信、微信、微博、微视、微电影、手机报和彩铃(炫铃)等新媒体,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章 促进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公益广告具体刊播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根据国家、自治区的要求进行明确。

     第十四条 我市重点工作的公益广告由主办部门召集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安排部署。负责发布公益广告的单位应予支持落实。

     第十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定期报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将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果反馈上级和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政府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

     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公益广告活动。引导、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主管部门应对其提供指导服务。支持、鼓励、引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包装或标识、地点名称、企业名称、建筑设计、家具设计、服装设计等日常生活事物中,合理融入公益广告理念,传播中华文化,弘扬中国精神。

     第十七条 鼓励守法经营的企业通过冠名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活动。

     企业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但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以及与宣传、推销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的面积超过版面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5秒(或总时长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3秒(或总时长1/5);

  (四)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该企业及产品、服务商标名称相同时,单独使用企业名称字号或者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字号;

  (五)出现的企业名称足以使社会公众降低了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商业广告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

     第十八条 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应事先与公益广告作品权益人依法解决有关权益的归属问题,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使用。

     第十九条 户外公益广告必须完整、美观、安全,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整齐、安全,与环境相协调,美化周边环境,灯光设置符合城市夜景照明有关规定。带有时效性的户外公益广告,在发布期内,管理维护单位需对发布的广告画面进行维护,防止破损、脱落、褪色等现象出现,发布期满后,发布单位应及时清除或更新内容。

     第二十条 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公益广告设施由其使用部门负责发布管理维护。城市管理部门对全部户外广告设施加强管理监督,提升整体效果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考评。

     第二十二条 公益广告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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