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6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乌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发〔201956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6

 

 

  

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

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保障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提高残疾儿童健康水平。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具体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符合救助条件的0—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二)救助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或内蒙古户籍,且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居民,经医疗、康复机构评估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有康复潜力、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受助儿童接受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

   (三)救助内容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见附件)。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其中,康复训练救助时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个月,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救助时间。

    2.各区政府根据实际,可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监护人陪护救助。

    3.将残疾儿童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残疾儿童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四)救助标准

    1.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救助标准不低于自治区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标准。

    2.各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可适当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标准保障,包括残疾儿童矫形器、轮椅、助行器等辅助器具救助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工作流程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区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区残联组织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各区人民政府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在30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列入康复救助计划。

    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在市区内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确需跨地区康复的,由监护人向区级残联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赴外地接受定点康复机构治疗。必要时,由市以上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定点康复机构由市、区残联组织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

    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区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区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区残联组织审核同意跨地区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区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六)经费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2019年起,经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负担,市财政补助50%

    三、政策衔接

    (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区财政再根据支出情况和救助标准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超出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二)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市、区两级政府负责制。市、区两级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残联组织和教育、民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落实部门责任。残联负责统筹协调,做好宣传发动、儿童筛查、评估、审核、康复人才培养培训、定点康复机构业务指导以及档案信息留存与上报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民政部门要协助做好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信息比对工作。组织儿童福利机构配合做好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会同残联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

     教育部门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学前教育班,提供康复训练并加强监管。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支持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充分发挥好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工作;对具有医疗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加强监管、业务指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

     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将符合医保规定的残疾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范围,做好医保费用结算工作。

     扶贫部门要结合精准扶贫工作,协助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共享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康复机构的市场准入、信用信息公示及康复服务价格监管工作。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商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建立覆盖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提升服务能力。各区政府根据本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四)抓好宣传落实。市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解读和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


附件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

 

序号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补贴标准

(万元)

1

低视力

儿童

辅助器具

适配

基本型远距离助视器、近距离助视器;助视器适应性训练。

0.2

视功能

  

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含固定注视、定位注视、视觉跟踪与追踪、视觉搜寻训练)

0.2

2

听力言语残疾儿童

人工耳蜗

人工耳蜗植入、调机、听觉言语功能训练,标准参见《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年版)》(中华医学会编著)。

8.85

助听器

助听器配戴、调试、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1.92

3

肢体残疾儿童

矫治手术及训练

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

1.72

辅助器具

适配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生活自助具等辅助器具。

0.12

运动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语言、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维持关节活动度、增强肌力、语言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等。

1.5

4

智力残疾儿童

认知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

1.5

5

孤独症

儿童

沟通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 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

1.5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军分区,

           市纪委(监察委),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驻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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