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政发〔2019〕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乌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中央、自治区和乌海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安排部署,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46号)和《乌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发〔2018〕3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自觉地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在中央与自治区、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政府间财政关系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科学界定市与区权责,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促进市与区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规范市与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中央、自治区确定改革路径和方式,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首先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民群众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同时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坚持责任分担。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各级财政财力状况等因素,明确市与区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充分发挥各区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切实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政策落实。
坚持合理保障。清醒认识我市经济总量小、偿债压力大、环保任务重的实际,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适时调整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又要量力而行,兼顾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盲目提标扩围。
坚持积极稳妥。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按照自治区要求,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在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比较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机制相对稳定的民生领域首先实现突破。
(三)主要目标。
通过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从2020年起,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自治区改革精神和乌海政发〔2018〕39号文件要求,将中央和自治区已明确的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确定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其他事项待分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方案出台后,再根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实行市与区统一分担办法,即市级分担50%,区级分担50%,之前乌海市出台与此分担比例不符的全部按此执行。按照保持现有市与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市与区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同时,根据各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变化情况,上述分担比例由市级财政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义务教育类。
1. 公用经费保障。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在此基础上继续按规定提高民族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国家基础标准内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进行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公用经费保障相关政策所需经费,自治区与乌海市按3∶7进行分担,市与区按5∶5进行分担。
2. 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执行中央制定补助标准,使用中央资金落实。自治区制定免费提供自治区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市级制定免费提供市级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区级制定免费提供区级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
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进行分担,地方分担5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相关政策所需经费,自治区与乌海市按3∶7进行分担,市与区按5∶5进行分担。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待中央、自治区确定标准后,再确定补助标准。
4. 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我市没有国家和自治区特(贫)县区试点,无需对该事项明确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
(二)学生资助类。
5.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所需经费,自治区与乌海市按3∶7进行分担,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该事项所需经费由市级承担。
6.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相关政策所需经费,自治区与乌海市按3∶7进行分担,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该事项所需经费由市级承担。
7. 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8∶2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所需经费,自治区与乌海市按3∶7进行分担,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该事项所需经费由市级承担。
8. 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相关政策所需经费,自治区与乌海市按3∶7进行分担,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该事项所需经费由市级承担。
(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类。
9.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劳动力人口数、登记失业率、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地方投入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全市所需经费除自治区及以上分担部分外,市与区按5∶5进行分担。
(四)基本养老保险类。
1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中央制定国家基础养老金标准,自治区在国家基础养老金标准上适当提高标准。国家基础养老金标准部分使用中央资金落实,自治区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部分和参保缴费补贴部分,自治区与乌海市按3∶7进行分担,市与区按5∶5进行分担。
(五)基本医疗保险类。
1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8∶2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所需经费,自治区与乌海市按3∶7进行分担,市与区按5∶5进行分担。
12. 医疗救助。执行自治区制定基础标准,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各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全市所需经费除自治区及以上分担部分外,市与区按5∶5进行分担。
(六)基本卫生计生类。
13.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所需经费,自治区与乌海市按3∶7进行分担,市与区按5∶5进行分担。
14. 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相关政策所需经费,自治区与乌海市按3∶7进行分担,市与区按5∶5进行分担。
(七)基本生活救助类。
15. 困难群众救助。执行自治区制定基础标准,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各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全市所需经费除自治区及以上分担部分外,市与区按5∶5进行分担。
16. 受灾人员救助。执行中央制定补助标准,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中央财政按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其余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地方承担部分,自治区主要依据受灾人数、受灾面积和应急响应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全市所需经费除自治区及以上分担部分外,市与区按5∶5进行分担。
17. 残疾人服务。执行自治区制定补助标准,自治区结合实际统筹中央资金,按照保障对象和人数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全市所需经费除自治区及以上分担部分外,市与区按5∶5进行分担。
(八)基本住房保障类。
18. 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等)。执行自治区制定测算补助标准,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盟市、旗县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市、区在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基础上,仍存在资金缺口的,按照建设项目的任务归属由市与区各自承担资金筹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开展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分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引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明确管理职责。市财政局在落实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加强对各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各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推动相关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指导和督促各区落实相关保障标准。各区政府要按照“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评估财力情况,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和自治区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自治区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三)完善转移支付。按照中央、自治区改革要求,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中央、自治区、市与区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四)严格责任落实。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基础标准、自治区标准及市与区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各区政府要将保障标准及支出责任,作为约束性要求严格落实,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完整、规范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切实承担起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
(五)推进数据共享。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信息互联和资讯交换共用,积极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推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变。
(六)强化监督问效。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乌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
乌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
清单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 基础标准 | 具体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 |
一、义务教育 | 1.公用经费保障 | 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在此基础上,继续按规定提高民族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 | 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在此基础上继续按规定提高民族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国家基础标准内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进行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公用经费保障相关政策所需经费,自治区与乌海市按3∶7进行分担,市与区按5∶5进行分担。 |
2.免费提供教 科书 | 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执行中央制定补助标准,自治区制定免费提供自治区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市、区制定免费提供市、区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 | 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执行中央制定补助标准,使用中央资金落实。自治区制定免费提供自治区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市级制定免费提供市级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区级制定免费提供区级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 | |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在此基础上,继续执行自治区已出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相关政策。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待中央确定国家基础标准后,再分档确定补助标准。 | 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进行分担。地方分担5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相关政策所需经费,自治区与乌海市按3∶7进行分担,市与区按5∶5进行分担。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待中央、自治区确定标准后,再确定补助标准。 | |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 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 | 我市没有国家和自治区特(贫)县区试点,无需对该事项明确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 | |
二、学生资助 |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在此基础上,继续执行自治区已出台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 | 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所需经费,自治区与乌海市按3∶7进行分担,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该事项所需经费由市级承担。 |
二、学生资助 | 6.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 | 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在此基础上,继续执行自治区已出台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相关政策。 | 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相关政策所需经费,自治区与乌海市按3∶7进行分担,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该事项所需经费由市级承担。 |
7.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 | 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 | 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8∶2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所需经费,自治区与乌海市按3∶7进行分担,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该事项所需经费由市级承担。 | |
8.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 | 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在此基础上,继续执行自治区已出台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相关政策。 | 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相关政策所需经费,自治区与乌海市按3∶7进行分担,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该事项所需经费由市级承担。 | |
三、基本就业服务 | 9.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 | 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劳动力人口数、登记失业率、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地方投入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全市所需经费除自治区以上分担部分外,市与区按5∶5进行分担。 |
四、基本养老保险 |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 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自治区在国家基础标准上适当提高标准。 | 中央制定国家基础养老金标准,自治区在国家基础养老金标准上适当提高标准。国家基础养老金标准部分使用中央资金落实,自治区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部分和参保缴费补贴部分,自治区与乌海市按3∶7进行分担,市与区按5∶5进行分担。 |
五、基本医疗保障 |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 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 | 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8∶2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所需经费,自治区与乌海市按3∶7进行分担,市与区按5∶5进行分担。 |
12.医疗救助 | 执行自治区制定基础标准。 | 执行自治区制定基础标准,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各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全市所需经费除自治区及以上分担部分外,市与区按5∶5进行分担。 | |
六、基本卫生计生 | 1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 | 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所需经费,自治区与乌海市按3∶7进行分担,市与区按5∶5进行分担。 |
1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 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在此基础上,继续执行自治区已出台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相关政策。 | 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相关政策所需经费,自治区与乌海市按3∶7进行分担,市与区按5∶5进行分担。 | |
七、基本生活救助 | 15.困难群众救助 | 执行自治区制定基础标准。 | 执行自治区制定基础标准,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各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全市所需经费除自治区及以上分担部分外,市与区按5∶5进行分担。 |
16.受灾人员救助 | 执行中央制定补助标准。 | 执行中央制定补助标准,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中央财政按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其余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地方承担部分,自治区主要依据受灾人数、受灾面积和应急响应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全市所需经费除自治区及以上分担部分外,市与区按5∶5进行分担。 | |
17.残疾人服务 | 执行自治区制定补助标准。 | 执行自治区制定补助标准,自治区结合实际统筹中央资金,按照保障对象和人数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全市所需经费除自治区及以上分担部分外,市与区按5∶5进行分担。 | |
八、基本住房保障 | 18.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 造等) | 执行自治区制定基础标准。 | 执行自治区制定测算补助标准,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盟市、旗县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市、区在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基础上,仍存在资金缺口的,按照建设项目的任务归属由市与区各自承担资金筹集。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军分区,
市纪委(监察委),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驻市单位。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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