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乌海市纪委监委机关 中共乌海市委员会组织部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乌海市财政局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乌海市易地交流任职县处级领导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乌机关事务发〔2025〕10号
各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乌海市易地交流任职县处级领导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海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乌海市纪委监委机关
中共乌海市委员会组织部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乌海市财政局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4日
乌海市易地交流任职县处级领导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意见》(内组发〔2020〕2号)有关精神,为贯彻落实好来我市交流任职县处级领导干部保障政策,加大对交流任职干部的关心关爱力度,妥善解决干部的住房需求,结合乌海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交流干部一般是指因工作需要由中组部、上级党委及其组织、纪检部门、公检法、自治区厅局统筹安排,决定易地交流任职到我市的县处级干部。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中央和国家机关或其他省区市交流到我市任职、挂职的县处级干部;二是自治区其他盟市与区直单位交流到我市任职、挂职的县处级干部。
家庭主要居住地在本市的易地交流任职县处级干部,我市市直单位与各区之间,各区之间交流任职、挂职的县处级干部,不在保障范围内。
家庭主要居住地是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居住地,没有配偶的则为父母或未成年子女的居住地,不含港澳台及国外。
第三条 各区、市直各部门有干部周转住房的,易地交流任职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应居住在既有干部周转住房内。其中住房建筑面积如超出110平方米,超出部分的费用按照当地人才公寓租金标准收取,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超出面积上限的周转住房应进行腾退或调整。
各区、市直各部门存量住房确实无法满足需要,或无干部周转住房的,可采取租赁方式保障,由所在单位租赁不超过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商品房保障干部住房需求;如有特殊情况,所租房屋超出100平方米,超出部分费用按照当地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如交流县处级干部自行租赁解决住房需求,所租赁的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所在单位可为县处级干部给予租赁补贴,由此产生的租赁费用或租赁补贴由交流干部所在单位解决,标准按照当地市场租金标准发放。
市场租金标准以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本地区商品房平均租金为标准。
第四条 易地交流任职县处级干部申请住房保障,由干部本人提出申请,干部所在单位进行审核,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后按照规定办理,并抄送同级组织部门。
第五条 各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直有易地交流任职县处级干部的部门每半年将干部住房保障情况报送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并抄送市委组织部。
第六条 市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组织、发改、财政、住建部门组成周转住房联合工作组,负责对易地任职干部申请、使用、腾退周转住房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申请、使用、腾退周转住房,以及租赁房屋和发放租赁补贴的问题线索,将移送纪检部门。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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