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单一商业用地使用权续期补缴土地出让金核算方案(修订稿)》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为解决我市单一商业性质土地上建设的商场、市场以及统一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等房屋(以下简称“商铺”)共有土地使用权续期补缴土地出让金问题,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为民办实事的原则,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乌海市实际情况于2024年7月29日制定了《乌海市单一商业用地使用权续期补缴土地出让金核算方案(试行)》。经过一年的试行及评估完善,现形成修订稿,已经市政府2026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6年5月14日
![]()
乌海市单一商业用地使用权续期补缴
土地出让金核算方案(修订稿)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为民办实事,满足单一商业用地上共有土地使用权人续期的实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自然资源局制定了乌海市单一商业用地使用权续期补缴土地出让金核算方案(修订稿)。
一、适用范围
乌海市域内单一商业性质土地上建设的商场、市场以及统一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等房屋(以下简称“商铺”)共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或即将届满,商铺所有者有意愿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缴纳土地出让金核算的原则按照本方案执行,小区配套商业、拥有独立土地使用权及地下空间产权的不适用本方案。
二、办理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在其取得的商业用地上统一开发建设商铺,随着商铺出售以及产权登记,原由开发企业或个人独立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分摊至每一户商铺所有者共同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商铺所有者分摊享有一定的土地面积。
为了解决共有土地使用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要求,由商铺所有者提出续期申请,以商铺所有者为“点”,以整栋商铺为“面”,采取“由点代面”的方式对整栋商铺涉及土地续期金额予以核算,分户办理。
三、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
土地出让金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计算,公式为:补缴土地价款(元)=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土地分摊面积(平方米)
1.上述公式中基准地价采用市政府公布的现行全市基准地价成果。全市基准地价更新,本方案基准地价随之更新。
2.年期修正系数见下表
乌海市商服样点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出让年期 | 1-10(年) | 11-15(年) | 16-20(年) | 21-25(年) | 26-30(年) | 31-35(年) | 36-40(年) |
修正系数 | 0.5 | 0.63 | 0.76 | 0.85 | 0.91 | 0.96 | 1.00 |
四、出让年期确定
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的,以档案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起算,土地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40年,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期。
延长年限=该用途最高出让年限-原出让已使用年限,并按延长年限补缴土地出让金。
五、土地分摊面积确定
(一)分摊面积的确定
商铺所有者申请的地上建筑物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各商铺所有者按建筑物占地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
(二)作业方法
1.面积界定
(1)单体房屋建筑总面积为该幢建筑物地表以上建筑总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为该幢建筑物底层房屋闭合线内面积。
(2)当主楼和裙楼连体时,合并计算整幢建筑总面积,以主楼和裙楼共同占地面积作为该幢的建筑占地面积;当主楼镶嵌在裙楼内时,以裙楼外围底层房屋闭合线占地面积作为该幢的建筑占地面积。
(3)若干幢连体房屋层差在二层以内的,以其共同占地面积作为建筑占地面积;层差二层以上可以分割的,分别计算建筑占地面积,无法分割的合并计算建筑占地面积。
2.计算公式
商铺所有者分摊地上土地使用权面积=本幢建筑物占地面积/本幢建筑总面积×商铺所有者建筑面积。
六、历史遗留问题处置
历史形成的划拨用地上的商铺,因抵押、转移登记需要转为出让方式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由各区政府出具同意办理意见后参照本方案执行。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如上级有新政策或规定,从其规定。
上一条:
下一条: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 维护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
蒙公网安备:15030202000006蒙ICP备050008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00001
网站有害信息举报及维护电话:0473-3998316,邮箱:zwgkjd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