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20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支持防控疫情重点

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

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乌海政发〔20206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一)设立审批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经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全面推行“承诺制”,按照规定后补手续。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等指标。市区各有关部门积极争取自治区支持,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协调做好项目手续的督办跟踪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乌海电业局负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推进、协同配合,排名不分先后,下同)

     (二)建立流通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防控疫情相关物资、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采购进口防控物资先登记放行、后补办手续,实现防控物资通关“零延时”、注册登记“零等待”、落实免税政策“零拖延”。设立防控物资及其生产所需原材料和设备、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绿色运输通道。乌海机场、铁路、公路要优先保障防控疫情物资的运输,要制定高效便捷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效率。(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乌海海关、乌海机场、呼铁局乌海车务段负责)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协调金融机构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实现应贷尽贷、能续快续,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乌海银保监分局做好指导督促工作,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工作方式,开辟快速审批通道,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和更优惠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做好征信服务工作,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支持中小企业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融资贷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办近期开展一次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集中调查,会同金融部门和各银行做好贷款服务工作。(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乌海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四)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向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中在岗、接受治疗或隔离人员提供差别化金融服务,对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期限进行人性化、合理化安排。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左右,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乌海银保监分局积极协调对接各金融机构,确保2020年融资成本不上升、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0.5个百分点。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确定的自治区内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消杀产品等物资生产名单的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市财政局要统筹做好资金争取和自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乌海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

     (五)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加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力度,市财政局按照市金融办审定的融资担保公司当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向自治区申请给予风险补偿,各类相关补贴奖励资金及时拨付融资担保公司。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暂无还款能力的中小企业,如金融机构确实无法再继续提供信贷支持,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市金融办、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市金融控股集团负责)

     (六)加大创业担保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卫生健康部门出具证明),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为1年,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企业和个人,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贴息支持。(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办,乌海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乌海中心支行,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责)

     (七)加大财政资金支持。自治区拨付的助保金贷款和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实行即到即付,由市财政局及时拨付。自治区财政设立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物资采购和生产、奖励在防控疫情中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贡献突出的相关企业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对接上级部门,争取落实。同时市财政再设立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上述类企业的补贴。(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商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商联负责)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八)减免和延期缴纳税款。严格执行内政发电〔20201号文件要求,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难以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依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延缴税款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对落实情况要形成督查专报。(市税务局、财政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

     (九)减免一定时期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度支持。(各区人民政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工商联、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负责)

     (十)降低和缓缴社会保险费。严格执行内政发电〔20201号文件要求,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小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按照参保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分别初审提出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名单,由市人社局牵头组织会审,报市政府会议研究确定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名单,由财政部门将返还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补贴资金全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至2021430日。延长中小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期,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可缓缴6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将应缴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9月底;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不计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允许其在疫情解除后补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降低企业成本。严格落实自治区对药品补充申请注册、再注册和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申请收费标准降为零的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免收运输防控物资和人员车辆通行费等优惠政策。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实行用电、用气、用水等“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补缴相关欠费,不收滞纳金。市区两级能源管理部门、水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争取政策支持,尽可能减轻企业负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水务局、能源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乌海电业局、市投资集团公司负责)

   

     四、精心做好企业服务

     (十二)稳定企业生产和工作岗位。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所需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允许范围内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外出返回人员较多,需在酒店定点隔离的困难企业,实施集中隔离,所需费用按照“企业、员工负担一点,酒店让利一点,政府补贴一点”的思路,给予扶持。各区要选派有一定疫情防控工作经验的人员,指导督促帮助企业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联、文体旅游广电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实施稳岗培训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员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对企业进行摸底,根据企业培训完成情况,会同财政局落实补贴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负责)

     (十四)加大国有企业履约和支持力度。加快偿还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尤其是优先偿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民营企业账款,鼓励提前偿还,严禁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延长还款期限,严禁发生新增拖欠。对已经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于20202月底前对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进行梳理,并制定偿还计划。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各区人民政府,相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

     (十五)加大政务服务力度。建立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诉求回应机制,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突发困难。全面加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减少人员聚集。由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统筹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工作,对于一般类事项全面推行“网上办、不见面”审批,对于特殊和紧急类事项,开辟绿色通道,搭建专班,采取“一对一”预约服务以及“帮办、代办”服务,保障政务服务工作的开展。(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中所指中小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期限的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我市一并遵照执行。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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