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8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乌海政发〔2020〕37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电网建设,确保各类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稳定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统筹推进电网建设,及时解决地区电力平衡问题和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重点问题,确保重点项目按期供电、可再生新能源项目和其他重要发电项目及时送出、电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满足地区经济发展和生活用电需求。

       二、任务措施

       (一)加强电网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1.供电部门要协同市直相关部门做好电网规划工作。供电部门要及时编制《乌海地区“十四五”输、配电网规划》《乌海地区“十四五”电力地下通道需求规划》,综合考虑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要提前预留变电站、开闭站、充电桩等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电网设施保护区,实现电网规划与工业、能源、林业、水利、市政、铁路、公路、环保、电信、广播电视等相关专项规划有机衔接并同步实施。

       2.各区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要配合供电部门做好土地、规划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在选址不占用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压覆矿产资源、矿业权,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市容市貌等的前提下,对未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但急需建设的电网项目,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依法依规调整相关规划,配合供电部门合理确定电网路径,同时在考虑地震、防洪、安全等问题的前提下,加快规划和用地手续的办理。

       3.能源部门与相关部门应及时对规划调整及重大项目实施形成一致意见,由供电部门统筹报送。供电部门应建立用电负荷预测机制,能源部门每季度将各区、发改、工信、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在区域规划、产业布局调整或重大项目实施规划中可能引起用电负荷重大变化的信息数据,统一汇总通报供电部门,便供电部门及时评估和修编电网专项规划。供电部门应将修编后的电网专项规划及时报送市政府及各区、各工业园区和发改、工信、自然资源、住建、能源等部门。

       4.各区政府和公安、自然资源、能源、供电等部门要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及电网建设保障工作。电网建设项目取得核准批复后,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电网设施保护范围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公示并设立标志。公示之日起,在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建、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以及抢种农作物林木、果树、花草等妨碍电网建设的,供电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助下限期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农作物等所有者负担。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不得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它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或高杆植物。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或高杆植物,供电部门依法无偿予以修剪或砍伐。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供电部门和能源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二)加快电网建设项目审批进度

       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电网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符合规划、手续完善的,审批机关应在收到报件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如需提请规委会的项目,通过规委会后办理相许可手续;对手续不完善的,审批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提供缺项清单。

       1.各区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应按期批复意见。供电部门应对规划变电站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书面征求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方案经会议研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经供电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更改经审定后的规划变电站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不得占用规划变电站选址和线路路径。确需更改变电站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需经市、区政府会议研究通过。

       2.各区政府及自然资源、能源等部门应配合供电部门,按期出具相关文件。10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项目原则上以打捆方式审批。35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要及时提供支持性文件。

       3.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快出具相关意见。对符合规划、申报资料齐全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规划手续;符合城市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应尽快出具选址及线路路径;如需规委会议定的项目,在通过规委会后办理相许可手续。

       4.各区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应配合供电部门对符合规划的电网建设用地进行批复。凡符合当地市政、产业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征占农用地的,应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申报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初审,并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在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的前提下,自然资源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预审批复。各区政府及市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时,将《乌海地区“十四五”输、配电网规划》《乌海地区“十四五”电力地下通道需求规划》作为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审批依据,开展项目用地预审审批工作。变电站土地征收转用报批手续由供电部门申报,各区政府责成具体部门负责组件。

       5.加快电网建设使用林地草地、跨越等手续办理。自然资源、交通、水利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电网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草地以及跨越等级公路、铁路、河流、桥梁、隧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矿区等需办理审批手续的,自然资源、交通、水利等部门及属地区政府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加快手续办理。

       6.自然资源部门要压缩电力建设审批手续办理时限,优化办理流程。电网建设项目应不占或少占林地、草地。如确需使用林地、草地的项目,资料齐全且符合申报条件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审核。

       7.各区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应规范相关拆除、改建、跨越费用补偿。对要拆除或改建的设施,由供电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给予补偿或改建。对被跨越物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各相关单位不得违规收取各种跨越费、占用费。架空电网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的,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能够保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被跨建筑物按照相关规定拆除和补偿。架空电网线路确需穿越矿区的,供电部门采用大板基础等新技术,对矿区不构成实质影响的,电力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补偿,但应与矿业权人签订可占用协议

       8.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电网建设工作,同时给予相应指导意见。电网建设项目施工涉及封路、搭设跨越架,或穿越公路施工的,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若需设绕行便道,由供电部门按公路管理部门标准要求建设绕行便道。

       (三)加强电网建设征地和清赔清障管理

       1.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电网建设用地,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有偿使用的,经评估后缴纳出让金取得土地。房屋征收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标准支付。

       2.供电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办理林地草地相关手续。供电部门应采取新技术、新工艺,节约使用土地。地下电缆通道、接地装置、架空线路走廊(含杆、塔基)及线路保护区范围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征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等相关用地手续。

       3.自然资源部门应因地制宜综合考虑林木种植品种。对已建输电线路,自然资源部门在线路路径下栽种树木时,应挑选自然生长缓慢的乔木树种或灌木树种。

       4.各区政府要做好土地征占用及清赔等工作。电网建设项目征占地、拆迁、补偿等工作由项目属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供电部门与项目属地区政府签订合同并支付补偿款。

       (四)健全与供电部门沟通机制,加快城区电网入地建设

城区电力设施入地建设项目应坚持“谁主张谁投资”的原则,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建成后无偿移交供电部门使用。政府主张的既有电力设施入地改造项目,土建部分由政府负责投资,列入住建部门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由项目实施单位与供电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经政府同意后实施,电气部分由供电部门负责投资。供电部门实施新建电力设施入地项目,列入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全额投资建设。城区新建、改造市政道路时,项目实施单位要统筹考虑电力设施入地通道和安装位置,并商请供电部门确定。

       (五)自然资源、住建、供电部门及相关部门应主动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规范电网建设“破路破绿”管理

电网建设涉及城市道路挖掘以及砍伐、移植树木和占用绿地的,在申报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住建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政府主张的既有电力设施入地改造项目,需要实施道路开挖、占用绿地、砍伐和移植树木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恢复原貌,所需费用列入财政市政道路维护费和园林维护费,按照相关规定向供电部门收取。供电部门实施的新建电力设施入地项目,供电部门与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园林部门签订合同并支付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绿地赔补偿费和砍伐、移植树木修复费。工程完工后,道路挖掘修复、砍伐、移植树木和占用绿地修复由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园林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若电力线路需要进入既有综合管廊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自然资源、供电部门在选址时,要尽量保护既有绿化,最大限度少占或不占既有绿化,切实减少对已建成绿地的损坏。电网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的土方,在符合住建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存放要求的前提下,由项目单位在施工现场合理封存,待回填土方施工完毕后,多余土方由项目单位和相关部门按规定要求使用专业运输车辆集中环保清运处理。

       三、保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推进电网建设,成立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定期研究解决电网建设重要事项和难点问题的工作机制,由能源和供电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定期召开电网建设部门联席会议,会商解决电网建设中的问题。需由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事项,由能源和供电部门负责组织,及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各区、各工业园区应结合工作实际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建立高效议事协调机制,加强对辖区电网建设的组织领导,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二)做好督促协调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承担责任,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强沟通协调,凝聚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全市电网建设。市政府将电网建设项目推进情况纳入政府重点督查事项责成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对电网建设项目情况开展督查,确保电网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供电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加大对电网建设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氛围。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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