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非法种植、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罂粟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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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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