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承运人违反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公布 自2006年10月6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二)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三)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第二款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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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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