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部门 | 商务局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
| 办理基本流程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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