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局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商务局
商务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部门 商务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部门: 权力类别:

网站地图|设为首页|加入收藏|汇雅书世界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 维护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
蒙公网安备:15030202000006蒙ICP备050008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00001
网站有害信息举报及维护电话:0473-8992631,邮箱:whdsj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