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规模发卡企业未确定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未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部门 | 商务局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16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办理基本流程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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