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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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未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或者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未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部门 商务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16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部门: 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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