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未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或者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未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商务局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发布)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基本流程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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