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商务局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发布) 第十四条 第一款 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办理基本流程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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