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直销企业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部门 | 商务局 |
| 设定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
| 办理基本流程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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