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典当行业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实施部门 | 金融办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公布,于2005年2月9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8号)(十三)压实各方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典当行实施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委托地市级、县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年审等部分监管工作。 |
| 办理基本流程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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