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企业违法收取费用、未按时提交年报信息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部门 | 商务局 |
| 设定依据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
| 办理基本流程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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