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7类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实施部门 | 金融办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等相关工作。 |
办理基本流程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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