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本)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本)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月10日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4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订)
第五十九条 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4.【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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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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