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氟化物超过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限值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部门 | 生态环境局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氟化物超过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限值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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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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