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河道等外环境排放污水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部门 | 生态环境局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雨水排放系统、河道等外环境排放污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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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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