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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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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