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5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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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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