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照变更内容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4月29日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12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三)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照变更内容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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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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