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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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照变更内容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部门 生态环境局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4月29日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12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三)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照变更内容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办理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部门: 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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