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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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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