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或者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月10日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4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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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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