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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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部门 民政局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第27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办理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备注
部门: 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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