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部门 | 民政局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本)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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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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