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部门 | 民政局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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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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