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民政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
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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