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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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猎民、牧民和野生动 物保护、饲养、科研 单位猎枪、麻醉枪持 枪证核发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部门 公安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一条  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备注
部门: 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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