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
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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