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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