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不上缴报废枪支;丢失枪支不报;制造、销售仿真枪;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部门 | 公安局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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