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部门 | 公安局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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