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部门 | 水务局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第四十四条 生产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照占地面积处以罚款:
(一)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占地面积在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地面积在十公顷以上不足二十公顷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四)占地面积在二十公顷以上不足三十公顷的,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地面积在三十公顷以上的,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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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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